發布時間:2010-06-04 瀏覽:384
河南省國防科工委關于拆除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民爆器材生產企業:
淘汰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產品是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要求,根據國家國防科工委民爆行業“十一五”規劃和我省實際,今年將淘汰銨銻炸藥和火雷管、導火索產品,并將未獲得生產許可的生產線進行拆除。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線的拆除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為規范生產線的拆除工作,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生產線拆除的范圍
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所屬民爆物品生產線;淘汰的銨銻炸藥生產線、火雷管生產線部分設備、導火索生產線。
二、生產線拆除的時間
淘汰品種的生產線關閉時間為2007年12月31日前,拆除時間為:2008年3月31日前;國家有明確時間規定的按國家民爆局的規定拆除。
三、生產線拆除應注意的問題
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線拆除前,應將拆除方案向委民爆局備案。
2、拆除企業應成立生產線拆除領導機構,全面負責拆除工作,認真落實安全責任制,做好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監督檢查。
3、拆除時應注意被拆除的生產線與相鄰生產工房的關系,不得相互影響,必要時應停止相鄰生產工房作業。
4、拆除必須制定完善的拆除方案,經本單位安全、技術部門審查,并經拆除領導機構批準后方可實施。
5、拆除時,應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并注意以下事項:
(1)、設備拆除前必須切斷總電源,并進行徹底清理,經安全技術人員驗收確認本生產工房內無任何危險品方可實施。
(2)、拆除有可能發生燃燒、爆炸及中毒事故的設備和設施時,應制定拆除安全規程或安全措施,內容應包括:危險物料的處理措施及檢查驗收方法,施工注意事項、安全防護、應急求援措施等。
(3)、危險工房內的專用設備進行拆除前,應對設備、管道中及周圍環境的殘藥進行徹底清理,必要時應做銷爆處理;對兩端封堵的空心軸、夾層設備、開關等,一般應進行預燒處理或化學處理;拆卸設備和與設備有關的零部件時,應對夾縫等隱蔽處可能存有炸藥的部位進行特殊處理后方可施工;截斷曾經輸送過爆炸性物料的管道時,拆除人員應確認處理干凈后或進行銷爆處理后方可進行截斷作業。
(4)、不得在帶有壓力的管線、容器上拆卸閥門等部件。
(5)、拆除含有危險物質的污水池、下水管、沉淀池前,應先作有效的銷爆處理后方可施工。
(6)、拆除期間應設專人監護,拆除區域應設警戒。
四、生產線拆除后設備的處理
1、所有與危險藥劑接觸的廢舊器材(主要指設備、設施及器具等),應指定專人負責清理,確保器材內外部不應存有危險性化學藥劑。
2、經過處理的危險性廢舊器材,應按器材種類分別存放在指定地點,并建立臺賬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對廢舊危險器材要詳細檢查,未清理徹底者不予接受。
3、危險性廢棄設備應解體并作去功能化處理后方可處置。
4、解體并作去功能化處理的廢棄設備,不得轉讓、出售給無經營資質的廢舊物品收購單位。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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