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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業分級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爆破作業的安全管理,規范爆破作業許可行為,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非軍事目的的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爆破作業,是指利用炸藥的爆炸能量對介質作功,以達到預定工程目標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對爆破作業實行許可制度。爆破作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活動。
未經許可,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爆破作業。
第四條 爆破作業單位分為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和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兩類。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僅為本單位合法的礦產資源開采活動,以及特種材料爆炸加工需要自行實施爆破作業的單位。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是指從事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單位。
第五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業績等條件,分為A級、B級、C級、D級資質。
非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不實行分級管理。
第六條 因合法的生產活動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進行爆破作業,但本身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爆破作業單位條件的,可以委托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
第七條 從事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活動。
第八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許可的資質等級、從業范圍承接相應等級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項目的分級按照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執行。
A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可以承接各等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B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可以承接B級以下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C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可以承接C級以下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安全監理;D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可以承接D級以下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
第九條 國家重視發揮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業協會在爆破作業新技術研究、推廣、咨詢和人才培養中的作用,鼓勵爆破作業單位采用提高爆破作業安全和效率的新技術,鼓勵使用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實施爆破作業。
第二章 爆破作業單位管理
第十條 設立爆破作業單位,應當遵循安全第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營業性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屬于合法的礦產資源開采活動或者特種材料爆炸加工;
(二)有經安全評價合格,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火炸藥、爆破工程、化學工程、安全工程類專業中級技術職稱,有1年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
(四)具有技術職稱的火炸藥、爆破工程、化學工程、安全工程、采礦、地質類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爆破員不少于10人,安全員不少于10人,保管員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非營業性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非營業性)》,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申請A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凈資產1800萬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凈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
(二)近5年承擔過的A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10項,或者B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20項,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未發生重大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火炸藥、爆破工程、化學工程、安全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有10年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A級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5項,或者B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10項;
(四)具有技術職稱的火炸藥、爆破工程、化學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學、工民建、機械、電氣、地質類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0人(其中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7人,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爆破員不少于50人,安全員不少于50人,保管員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鉆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B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凈資產900萬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凈資產不少于500萬元;
(二)近5年承擔過的B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10項,或者C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20項,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未發生重大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火炸藥、爆破工程、化學工程、安全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有7年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B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5項,或者C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10項;
(四)具有技術職稱的火炸藥、爆破工程、化學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學、工民建、機械、電氣、地質類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爆破員不少于30人,安全員不少于30人,保管員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鉆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C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凈資產450萬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凈資產不少于300萬元;
(二)近5年承擔過的C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10項,或者D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20項,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未發生重大以上爆破作業責任事故;
(三)技術負責人具有火炸藥、爆破工程、化學工程、安全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有5年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C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5項,或者D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10項;
(四)具有技術職稱的火炸藥、爆破工程、化學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學、工民建、機械、電氣、地質類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2人,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爆破員不少于20人,安全員不少于20人,保管員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鉆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申請D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200萬元以上,凈資產180萬元以上,其中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凈資產不少于100萬元;
(二)技術負責人具有火炸藥、爆破工程、化學工程、安全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有3年以上爆破作業項目技術管理工作的經歷,且主持過的D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設計施工不少于5項;
(三)具有技術職稱的火炸藥、爆破工程、化學工程、安全工程、工程力學、工民建、機械、電氣、地質類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高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中級爆破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人),爆破員不少于10人,安全員不少于10人,保管員不少于2人;
(四)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鉆孔機、空壓機、測振儀、全站儀等爆破施工機械及檢測、測量設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辦法規定資質等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可以采用租賃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的方式,證明其具備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但應當將租賃合同如實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供。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進行資質審查時,可以采取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公安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F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內。
第十九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法定代表人姓名、許可證有效期限、實施許可的公安機關等內容。其中,屬于營業性的,還應當載明資質等級和從業范圍。
第二十條 《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爆破作業單位的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第二十一條 爆破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二)單位名稱、地址、經濟性質發生變化的;
(三)資質等級、從業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建立爆破作業業績檔案管理制度,如實將本單位從事爆破作業活動的有關情況錄入計算機系統。
第三章 爆破作業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應當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第二十四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接受委托實施爆破作業,應當事先與委托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并將爆破作業合同如實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500米范圍內實施爆破作業,或者實施B級以上爆破作業項目的,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爆破作業。
第二十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如實向審批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爆破作業單位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并復印件;
(二)安全評估、安全監理企業持有的《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并復印件;
(三)與建設單位簽訂的爆破作業合同并復印件;
(四)安全評估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安全評估合同并復印件;
(五)安全監理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安全監理合同并復印件;
(六)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并復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安全評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
(二)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三)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
(四)設計方法、設計參數是否合理;
(五)起爆網路是否可靠;
(六)設計選擇方案是否可行;
(七)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
(八)保證工程環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九)對可能發生事故的預防對策和搶救措施是否適當。
第二十八條 安全監理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核查爆破作業項目是否經過公安機關審查批準;
(二)監督爆破作業單位是否按照設計方案施工;
(三)審驗爆破作業人員的資格,制止無證人員從事爆破作業;
(四)監督民用爆炸物品領取、清退制度的落實情況;
(五)監督爆破作業單位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落實情況,發現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有權停止其爆破作業,并向建設單位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從事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爆破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安全評估、安全監理,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條 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警戒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3天發布施工公告,在爆破前1天發布爆破公告。施工公告、爆破公告除書面報告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外,還應以布告的形式進行張貼。
施工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爆破作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施工單位、安全評估單位、安全監理單位、爆破作業時限。
爆破公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爆破地點、每次爆破時間、安全警戒范圍、警戒標志、起爆信號。
第三十一條 對需要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在實施爆破作業活動結束后30日內,將經爆破作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確認的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情況,如實向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實施爆破作業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由爆破作業單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從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或者銷售企業自主選擇購買。
第三十三條 爆破作業單位使用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實施爆破作業的,所選用的混裝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煅b炸藥車作業系統建設完成后,應當經具有民用爆破器材制造業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經安全驗收評價合格的,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
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僅限本單位合法的爆破作業活動使用,嚴禁提供給非法的生產活動使用。
第三十四條 因爆破作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單位可以新建、改建、擴建或者租賃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用于儲存民用爆炸物品,但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應當經安全評價合格。
第三十五條 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其臨時存放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并設專人管理、看護。
當天爆破作業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天清退回庫,嚴禁在爆破作業現場過夜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十六條 爆破作業單位及爆破作業人員從事爆破作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買賣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業單位、人員許可證;
(二)超出許可的資質等級、從業范圍從事爆破作業;
(三)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
(四)聘用無爆破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爆破作業;
(五)將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轉包;
(六)為非法的生產活動實施爆破作業;
(七)為本單位或者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理;
(八)扣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九)爆破作業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爆破作業單位;
(十)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爆破作業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八條 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爆破作業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的指導、監督,及時糾正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公安部組織專家組對取得A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許可情況進行復查,對取得B級、C級、D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許可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十九條 爆破作業單位及爆破作業人員違法從事爆破作業或者發生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違法行為或者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并在作出處罰決定后3日內,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等有關情況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履行職責的證件。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1日內,將實施監督檢查工作的有關情況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爆破作業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上級公安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爆破作業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爆破作業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爆破作業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爆破作業許可的;
(五)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爆破作業單位條件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爆破作業許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爆破作業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十二條 爆破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其許可證: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準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在爆破作業活動中發生較大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對其資質等級予以降級,并根據降級情況重新核定從業范圍。
依法被降低資質等級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30日內,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爆破作業單位的基本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核發《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15日內,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A級、B級、C級資質的營業性爆破作業單位的基本情況向公安部備案,由公安部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爆破作業活動,并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爆破作業單位超出許可的資質等級從事爆破作業,或者違反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實施爆破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爆破作業單位、人員許可證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爆破作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許可的從業范圍從事爆破作業的;
(二)未如實將本單位從事爆破作業活動的有關情況錄入計算機系統的;
(三)接受委托實施爆破作業,未按照規定事先與請托單位簽訂爆破作業合同,或者未將爆破作業合同如實向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出借或者租借爆破作業單位、人員許可證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未經公安機關批準實施爆破作業的;
(六)未按照規定實施安全評估或者安全監理的;
(七)聘用無爆破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爆破作業的;
(八)將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轉包的;
(九)為非法的生產活動實施爆破作業的;
(十)為本單位或者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承接的爆破作業項目進行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
(十一)扣押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發布施工公告或者爆破公告的;
(十三)未將公安機關批準確認的爆破作業設計施工、安全評估、安全監理的情況如實向公安機關書面報告的;
(十四)使用未經安全評價合格的混裝炸藥車作業系統實施爆破作業的;
(十五)未按照規定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四十九條 爆破作業人員同時受聘于兩個以上爆破作業單位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實施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爆破作業單位準予許可批準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規定所規定的時限進行許可審批的;
(三)索取、收受當事人賄賂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定的規定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的;
(六)實施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爆破作業人員,是指從事爆破作業的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安全員和保管員。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中爆破作業責任事故的等級劃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中“以上”、“以下”、“不少于”均包含本數或者本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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